加强规划引导 分段分类施策

北海日报 2018-12-27 11:16 大字

北海市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发展,认真落实上级部门要求,支持农业经济主体依法依规发展设施农业的同时强化设施农用地管理,既保障了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农业、设施农业和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又防止滥占乱用土地。但目前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及管理机制,还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北海市设施农业发展的用地需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近年来,北海市着力做好设施农用地的政策的落实和监管,严肃查处以设施农用地名义违规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既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保障了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农业和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需要,促进了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又防止滥占乱用土地,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但当前北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设施农业难以按政策要求选址,耕地保护压力大。按照当前的政策要求,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配套设施建设如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需进行论证并按要求进行补划。但北海市农用地中除了耕地外,几乎都是林地,林业部门对林地的管理非常严格,禁止将林地用于种林以外的用途,因此难以将设施农业选址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同时,在北海市对设施农业用地需求较多,且承包地碎片化程度较大,因此很多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作为设施农业的首选,难以避免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对耕地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设施农业发展缺乏规划引导,农业生产违法用地现象突出。近年来,北海市设施农业发展迅速,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行业规划对设施农用地的发展规划相对滞后,没能起到规划引导作用,设施农业及其用地处于自然发展状态,导致设施农业违法用地时有发生。

设施农用地多头管理,部门管理缺乏有机配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涉及到辖区政府、国土、农业、环保、畜牧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但从北海市的情况看,辖区政府、国土、农业、环保、畜牧等部门缺乏有效协调,未能整合多方资源和力理,形成联动机制和合力,未能对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有效管理。出现问题后,各部门也未能及时合力制止和处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设施农业用地对环境影响缺乏有效监管。从当前北海市设施农用地的情况看,设施农用地多用于养殖畜禽,以小规模饲养为主。因缺乏有效监管,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

针对当前设施农用地管理出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正常的设施农业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根据农业农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设施农业用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划引导。在当前多规合一的形势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编制设施农业用地规划,使设施农业用地布局更合理、规模更科学,保障乡村发展用地需要,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发展。

分阶段分类施策,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议按设施农业发展阶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设施农业用地,明确不同管理措施。以农民家庭为主的设施农业,管理上以宽松为主,为其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良好的服务;对中型规模的设施农业,应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支持其依法发展的前提下严格管理,避免其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于大型企业化的设施农业企业,其用地可以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并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在选址、地价或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给予优惠支持政策。为不同规模设施农业提供用地保障。

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以北海市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在深入推进“四所合一”改革的基础上,在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所,将国土资源、测绘、乡村规划、林业、农业、海域等相关管理职能整合至乡镇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强乡镇一级自然资源管理所的能力建设,壮大基层执法力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管理。

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管理。目前,设施农业用地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设施用地单位主要与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使用条件,经公告无异议后,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即可,没有履行严格审批程序,造成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粗放,用地过程中容易出现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规现象,必须改革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程序,严格审批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制改为程序审批制,设施用地单位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辖区农业部门审批,并报辖区国土资源备案,作为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执法监管的依据,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增强管理效果。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由部门文件上升为政府文件,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档次,通过政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辖区政府、农业、国土、环境保护、畜牧等部门加强工作协调,统一工作步调,形成合力,提高设施农业用的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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