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北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男子非法捕捞沙虫被判刑还需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南国早报 2018-12-19 16:19 大字

庭审现场 南国早报记者 彭庆摄 扫一扫,查看更多图片

南国早报北海讯(记者彭庆)12月18日,北海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因在非法捕捞时对沿海滩涂造成破坏,张某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张某是北海银海区银滩镇下村村委会人。2017年9月1日零时许,他驾驶一辆搭着高压水枪的红色摩托车到下村路口往南约3公里的滩涂处,用高压水枪在滩涂上捕捞方格星虫(俗称“沙虫”)。截至当天凌晨2时许,张某共捕捞沙虫1.45公斤。

返程途中,张某被渔政部门抓获,其作案的高压水枪和捕获的沙虫被一并收缴。今年3月,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张某使用高压水枪捕捞沙虫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其捕捞的范围属于北海市沿海浅海滩涂禁渔区。据介绍,高压水枪冲击海底沙土层,将海底沙土冲翻进行捕捞水产品,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底生态环境会带来有害影响。

今年10月,北海市银海区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方面,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则认为张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自治区海洋研究所曾就此案出具了一份意见书。意见书显示,张某在涉案潮间带滩涂造成的破坏,应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鉴于放流的沙虫苗种等应购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故建议张某以罚款形式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由地方渔政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在涉案滩涂放流相应规格的沙虫、贝类等海洋生物资源的成体和幼苗,该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374.35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判其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374.35元、承担此案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人民币1000元,并通过北海当地媒体公开就此事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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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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