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23人获刑 首犯8项罪名判25年 海城区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北海日报 2018-12-10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浩燕)12月3日上午,海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重大涉黑案件,杨某光等23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行分别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四个月不等。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光、杨某明先后纠集、招揽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发展成为组织结构较稳定、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固定成员超过10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杨某光、杨某明为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被告人陈某龙、杨某斌、符某伟、庞某请、陈某明、梁某强、强某某等7人为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该组织为成员统一安排食宿,统一管理非法聚敛财产的收支,统一安排组织成员到医院陪护因犯罪活动受伤的成员并筹集医疗费,统一处理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成员的事情,有统一约定俗成的纪律。

经法院审查,2010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先后以海运宿舍和三中东里为据点,长期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多种手段,非法聚敛财产超过100万元,多次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进行所谓的“谈判”,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今年4月25日至28日,海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这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西首个开庭审理的涉黑案件。12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光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杨某明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某龙、杨某斌等21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近亲属、媒体记者等二百余人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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