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刑六年 罚金50万 北海市首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职务犯罪案宣判

北海日报 2018-12-10 1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浩燕)“被告人付某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将其退出的贪污犯罪所得发还给被害单位。”

12月3日上午,海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付某涛挪用公款、贪污罪一案。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北海市法院审理的首件由北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

被告人付某涛原系北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北海老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7年间,付某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虚假的“差旅费”“备用金”等名义从北海老城公司基本账户“借”出公款共74.1万元,转至其名下。此外,还授意不知真实情况的公司员工,多次以备用金、公房维修费等名义借出公款105.82万元,并依照其授意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交到他手上,归他个人使用并用于赌博。2017年8月,付某涛归还了上述挪用的公款。

此外,付某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授意公司工作人员裴某、莫某(另案处理)等及相关公司帮助,以虚假加大工程项目开支的方式,先后多次套取公司公款并侵吞;与莫某、郝某(另案处理)合谋,通过郝某的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以设计费、施工款的名义套取公款并侵吞,2013年至2017年间,付某涛以上述方式侵吞公款95.6万元。

2018年3月29日,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找付某涛谈话,其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贪污事实,其家属代其退出贪污犯罪所得2万元。

根据被告人付某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宣判,付某涛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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