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山西体系”传销案开庭审理 24名被告人受审

北海日报 2018-10-01 11: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姚浩燕)9月25日上午,以王某芳为首的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在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17”传销系列案件的重要案件之一,涉案人员以山西籍为主。

据了解,该“山西体系”传销组织的传销人员,在北海进行所谓“人际网络”的传销,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7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王某等24人先后出资加入以山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成为该传销组织成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通过发展下线收取加盟费或申购费,骗取财物。

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等6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120人,被告人孙某苇、张某、朱某等18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但未达120人。上述被告人均已晋升为老总级别,层级达三级以上。

对上述“老总”实施抓捕时,公安民警现场提取了相关传销体系图,并查封房产20套,扣押高级轿车7辆,冻结银行账户资金4868840元。归案后,被告人徐某、黄某、周某等6人共退出犯罪所得38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芳、朱某楠、王某等24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就海城区检察院指控王某芳、朱某楠、王某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有关证据。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该案庭审持续了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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