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北海日报 2018-09-29 13:44 大字

陆亮谋:

经查,你从2018年6月10日开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北海市银海区烟墩塘村一民房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营时间约半个月。2018年6月27日当天,执法人员在上述民房内现场查获燃气钢化瓶共46瓶(规格15KG重瓶11瓶,空瓶29瓶;规格15KG重瓶2瓶,空瓶4瓶)。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多次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城执应告〔2018〕10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应急机动大队领取《北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韩国庆陈长伟

联系电话:0779-2650039

联系地址:北海市西南大道西56号南国华城7幢2楼

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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