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调整A类人群申请公租房保障条件 将拥有汽车列入家庭财产一并计算
本报讯(记者黄娴)9月7日,市政府对2018年度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条件作出调整,删除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第4点“申请人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将拥有汽车列入家庭财产一并计算。
据悉,北海市(市区)2018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沿用了2017年度申请条件,即《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北海市(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通告》的申请条件。为进一步做好北海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现精准保障,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A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修改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者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13800元,人均财产低于82800元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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