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相关规定
1.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2.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坚决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5.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7.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北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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