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依据《反垄断法》查处首例价格垄断案

广西日报 2018-08-01 08:33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杜蔚涛)记者7月31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反垄断执法调查,该局于近日依据《反垄断法》对我区首例价格垄断案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2016年12月间,北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以原计时培训系统技术落后,需要引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计时培训系统为名,就C1驾培的报名管理费、培训费等相关收费问题,多次串通北海市具有竞争关系的11家驾培机构,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对2017年1月20日之后报名C1驾培的学员,统一将800-1250不等的报名管理费标准上调至1950-2050元/人,先培后付。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一信息,实施了串通涨价协议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我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北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构成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决定予以罚款合计642503.80元。

据悉,201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十年来,我区反垄断法的执法水平不断提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区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工作进一步拓展与强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的调查,涉及餐饮、金融、交通、保险、房产等多个领域的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法主体包括行业组织、企业经营者以及行政机关等。在规范反价格垄断执法体系建设、垄断行为遏制、执法水平提升、竞争文化普及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对混凝土、汽车洗车、物业管理等行业出现价格串通、指定交易的价格垄断行为苗头予以及时纠正。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加强对放开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赋予《反垄断法》这部“经济宪法”生命力和权威性,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价格改革有序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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