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酒测留下“博懵”空间
在酒驾、毒驾日益成为交通事故诱发主因的情形下,治理思维和整治手段也应提档升级,绝不能让这种马路杀手“博懵”而侥幸逃过法律的制裁。
据《北海晚报》报道,7月5日,一辆号牌为桂A·R283F的奥迪越野车,连撞多车致两人重伤后逃逸,还企图上演“调包计”逃避法律责任。20小时后,在法律的震慑下肇事者覃某投案自首,经民警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尿检结果为阴性,未涉及吸毒。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纵观这起事故,造成2人重伤,5辆小轿车、2辆电动自行车、1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如此惨烈的事故现场,肇事者未涉及酒驾、毒驾,按照常人的推测,这似乎是最值得怀疑的,何况是事发20小时之后才得以进行检测,期间还存在让人“顶包”的情节,当中有太多让人想象的空间……
尽管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留在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也会对有逃逸行为的肇事者加重量刑处罚。但是,要尽可能杜绝“撞了就跑”现象的发生,防止违法肇事者抱着侥幸心理钻法律空子,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顶层设计上,将法律之网织得更密一些。
一是建议在酒驾、毒驾检测列为交通肇事必检事项的基础上,设定肇事后检测时限。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了要求驾驶员应当留在现场主动报警,等候处理之外,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接受交警部门的酒精测试和尿检,逃避检测乃至逃逸超过若干小时未接受检测的,按酒驾、毒驾处理,加重处罚。
二是提高酒驾、毒驾检测技术水准。时下,对酒驾、毒驾的检测,无非是吹气式酒精测试或抽血、尿检等手段,虽然比较精准,但受限的条件也较突出。按照人的体征,一旦过了某些时限,酒精或毒素在人体的残存是无法检测得出的。建议通过提高检测技术手段,延长检测时限的精准度,以防止有人肇事后逃逸,等过了酒驾或毒驾的体征期再“自首”。
三是加大对酒驾、毒驾侦查力度。在城市天网工程不断健全,路面监控设施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交警部门也不难追查出事发前的来龙去脉,直至研判是否存在“顶包”或酒驾、毒驾等情节。
总之,在酒驾、毒驾日益成为交通事故诱发主因的情形下,治理思维和整治手段也应提档升级,绝不能让这种马路杀手“博懵”而侥幸逃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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