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终于拿到了64万元工伤赔偿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韩洁萍侯应蓉)7月3日,市中级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当事人叶女士一次性拿到工伤赔偿金64万元。
叶女士的丈夫潘某某与宜通北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赵某某负责安排日常工作。2015年7月6日下午,赵某某带领潘某某等人驾驶宜通北海公司工程车进行电力设施维修,潘某某在工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叶女士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再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机关认为,潘某某不是因为从事宜通北海公司安排的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而是从事赵某某私自包揽入户线路维修项目导致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叶女士不服,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叶女士的诉讼请求。今年1月3日,叶女士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办案法官发现被上诉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偏差,认定事实出现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行政不认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认定。但鉴于事故发生至今已近三年,事故死亡人员的子女幼小,父母体弱多病,遗孀体单力薄,家庭生活极度贫困,法官考虑如果二审作出上述判决,工伤认定程序将重新启动,在涉案的主要证据不具证明效力,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的经济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上诉人的维权路途遥远,负担加重,日子将更加艰辛。因此,法院决定启动行政审判协调,争取上诉人叶女士与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协商解决赔偿。
办案法官首先找准应适用的法律,指出被诉行政行为缺少事实要件,从释明证据规则入手,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原行政决定存在的错误,司法与行政达成共识。接着由行政机关先向当事人表示原行政决定存在错误,表示歉意,再建议当事人协商。法官分别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使之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正确认识纠纷久拖不决的弊端,并再次提出协商建议。在法院的主导下,行政机关、律师协同快速查明赔偿事实,充分发挥双方代理律师作用,释法明理,提出统筹兼顾的方案,当事人的协商水到渠成。最终,叶女士与第三人宜通北海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64万元,并当即兑现,叶女士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和上诉。在维权路上奔波已久的叶女士终于可以停下脚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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