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对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实行信用管理

北海日报 2018-07-03 11: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黄娴通讯员罗东利)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北海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的失信失范单位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理处罚,还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暂停申报财政资金资格、暂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限制。

据了解,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是北海市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整顿和维护财经秩序,引导财政资金使用主体合法、合规、高效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管理及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因失信失范行为受到市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北海市将把其列入信用负面清单并予以惩戒。属于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视情况缩减当年或次年此项财政资金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申报资格1—3年。属于企业等非预算管理单位的,暂停其所有市级财政性补助补贴资金申报资格1—3年,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企业,在1—3年内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介机构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进一步核实后对其实施惩戒。

财政资金使用单位失信失范行为包括10项,分别是:申报项目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伪造资金申请单位财务状况及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等,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无正当理由明显拖延项目进度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达不到投资计划、绩效目标或规定质量;违反财经纪律,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财务管理中存在虚列支出、大额虚假票据入账等弄虚作假、严重危害财政资金安全行为的;拒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介服务机构失信、失范行为包括: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有关要求,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过程中,为其出具虚假材料、不实报告,未履行必要执业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情况下出具报告或冒用他人名义出具相关材料或报告。

据悉,列入信用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失信信息将被推送至北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利用,达到联合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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