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财非税〔2018〕1号市各有关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北海市实际,现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缴的时间界定。凡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已办理并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建房),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各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相关规定,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期限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2022年4月1日以后,所有未清算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原上缴比例分别上缴当地国库及自治区国库。
三、请市各有关单位、项目公司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缴有关工作,及时足额缴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提前递交办理退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材料。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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