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比例提高 按自付部分金额60%比例给予补助
本报讯(记者邓召娇)近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北海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比例提高至60%,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按自付部分金额60%比例给予补助,帮助职工解决医疗负担,切实为职工构筑一道健康防线。
据了解,2017年,职工住院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广西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予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金额后,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合计总额最高为150000元。即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元(含)—10000元范围的,按15%比例给予补助;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元(含)—30000元范围的,按25%比例给予补助;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按35%比例给予补助。
2018年,为了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覆盖面、受益面,提高受益率。按照职工在2018年1月1日起住院发生的、在广西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自费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业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不予报销或明显降低报销比例部分后,采用单次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按自付部分金额的6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合计总额最高为150000元。其中,职工身故补助标准与2017年的补助标准一致,参保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00元。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比例的提高,实实在在地惠及了广大职工患者及其家庭,进一步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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