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反转”该警醒的岂止是当事双方?
据《北海晚报》报道,近日,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将一面写有“法治精英执法公正”字样的锦旗送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一审被判决归还借款39万元及利息。后经综合审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须还一分钱。
尽管39万元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账目了。如此冰火两重天的判决结果,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实在是让人心跳。
究竟39万元借款是否确有其事?实话说,只有当事双方心里最清楚。不过,从双方服判息诉来看,显然是接受了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因此,仅从此案的现有情节来看,对当事双方都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假若原告真的是借出了39万元,而由于借条方面出现瑕疵,致使资金无法收回,这是一个损失;或是被告真的没有收到借款,而是之前借款产生的高利贷利息,万一却被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这是比窦娥还冤之事。
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此案留给当事双方都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经历。但笔者认为,当事双方是这样,对于经办此案的法院及相关人员而言,也未尝不是值得借鉴的案例。要知道,老百姓打官司,可不是闹着玩的。当然,打官司有输有赢,也是在所难免的。判决“反转”,也并非是仅有的特例。就目前我国实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来说,在二审终审制当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后,由于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方面的原因,被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发回重审的并不少见。否则,假若都是一审能定乾坤的话,也就没有这种制度设置的必要了。何况,在上诉再审的过程中,也许双方还有可能提供了新的证据,这就更是加大了改判的可能性。
不过,即使判决“反转”,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但当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从中反映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办案能力、业务水准上存在的差距。而且,纵然允许有“合理差错”,但也不应该是无限度的。毕竟法律不是某些人手里的万花筒,可以随心所欲地变换出各种各样的判决结果来。现实中,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现的冤假错案,也并不鲜见。比如,最为典型的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和福建念斌投毒案,一个被错判执行了死刑,一个历经多次审判被判死刑,最终幸而被无罪释放。此外,还有荆门市佘祥林杀妻案,商丘市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当然,这起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反转”,没有上述命案那么扣人心弦,但所引申出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审理出颠覆性的事实。近年来,为确保审判机关办案公正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设置。比如,建立了领导过问案件登记制度,预防某些领导对案件的插手和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作为上级法院或人大等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有一个量化的考核标准。如每年的改判、重审、撤销率是多少,有一个量化要求,以此衡量法院和法官的业务水平,倒逼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达到精细化和精准化。总而言之,要压实审判职责的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权威,打官司输与赢,一切靠事实、用证据说话,以法律为准绳,不再让人如履薄冰,步步惊心。
据《北海晚报》报道,近日,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将一面写有“法治精英执法公正”字样的锦旗送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一审被判决归还借款39万元及利息。后经综合审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须还一分钱。
尽管39万元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账目了。如此冰火两重天的判决结果,这样的官司打起来实在是让人心跳。
究竟39万元借款是否确有其事?实话说,只有当事双方心里最清楚。不过,从双方服判息诉来看,显然是接受了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因此,仅从此案的现有情节来看,对当事双方都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假若原告真的是借出了39万元,而由于借条方面出现瑕疵,致使资金无法收回,这是一个损失;或是被告真的没有收到借款,而是之前借款产生的高利贷利息,万一却被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这是比窦娥还冤之事。
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此案留给当事双方都是一段刻骨铭心的经历。但笔者认为,当事双方是这样,对于经办此案的法院及相关人员而言,也未尝不是值得借鉴的案例。要知道,老百姓打官司,可不是闹着玩的。当然,打官司有输有赢,也是在所难免的。判决“反转”,也并非是仅有的特例。就目前我国实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来说,在二审终审制当中,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后,由于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方面的原因,被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发回重审的并不少见。否则,假若都是一审能定乾坤的话,也就没有这种制度设置的必要了。何况,在上诉再审的过程中,也许双方还有可能提供了新的证据,这就更是加大了改判的可能性。
不过,即使判决“反转”,属于正常的司法程序,但当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从中反映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办案能力、业务水准上存在的差距。而且,纵然允许有“合理差错”,但也不应该是无限度的。毕竟法律不是某些人手里的万花筒,可以随心所欲地变换出各种各样的判决结果来。现实中,由于某些原因而出现的冤假错案,也并不鲜见。比如,最为典型的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和福建念斌投毒案,一个被错判执行了死刑,一个历经多次审判被判死刑,最终幸而被无罪释放。此外,还有荆门市佘祥林杀妻案,商丘市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当然,这起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反转”,没有上述命案那么扣人心弦,但所引申出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审理出颠覆性的事实。近年来,为确保审判机关办案公正性,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设置。比如,建立了领导过问案件登记制度,预防某些领导对案件的插手和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笔者认为,除此之外,作为上级法院或人大等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对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有一个量化的考核标准。如每年的改判、重审、撤销率是多少,有一个量化要求,以此衡量法院和法官的业务水平,倒逼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达到精细化和精准化。总而言之,要压实审判职责的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权威,打官司输与赢,一切靠事实、用证据说话,以法律为准绳,不再让人如履薄冰,步步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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