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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艇过失致人重伤 被告一审获刑2年

北海日报 2017-12-04 1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彭美英)在海上驾驶摩托艇,不慎撞伤一名游客,致其重伤二级。日前,银海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判处林某坚有期徒刑2年。

2016年7月12日19时,黄某海一家人到北海银滩游玩,正当黄某海弯腰捧海水玩时,林某坚驾驶一艘摩托艇从背后将他撞倒。前行四五米后,林某坚停下游艇,与黄某海的女儿把已无呼吸的黄某海扶上沙滩,经过他人紧急抢救,黄某海最终恢复呼吸。随后,林某坚跟随救护车送黄某海到医院,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林某坚家属代其支付治疗费用共计2.4万元。经法医鉴定,黄某海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侧气胸、右锁骨骨折、右第4至8肋肋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在非游泳区域内游泳导致结果发生,因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坚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林某坚无摩托艇驾驶资格证驾驶摩托艇,并且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予采纳此意见。被告人林某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坚的家属代其部分赔偿被害人黄某海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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