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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公执法 为民排忧 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北海日报 2017-11-27 10:5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潘艳远)近日,北海海事法院收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林某某从福建省福州市寄来的一面锦旗,称赞该院法官“公平公正廉洁,为民排忧解难”。

2014年9月28日,某信用合作联社(下称信用社)与广西防城港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船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船务公司向信用社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船务公司以其名下的“远东9”轮等3艘船舶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时,方某、林某某与信用社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方某、林某某分别为上述借款本金数额800万元、300万元所形成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随后,信用社分3次共向船务公司发放借款共计人民币630万元。自2016年3月起,船务公司开始拖欠借款利息。今年3月23日,信用社将船务公司、方某、林某某起诉到北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原告对被告船务公司名下的“远东9”轮等3艘船舶享有抵押权,要求被告方某、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邱德平了解到,被告林某某是抵押船舶“远东9”轮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该轮只是挂靠在被告船务公司名下经营。在630万元借款中他实际上只得300万元使用,已全部投入“远东9”轮的维修。林某某表示,“远东9”轮一旦维修完成,投入营运,所得收益能够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了解情况后,邱德平法官认为,如果本案能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如果一判了之,所抵押的船舶就面临着被拍卖抵债,被告林某某损失惨重。

为了促成该案调解,庭前,邱德平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明法释理,消除被告的抵触心理,成功转变了被告的消极态度。由于双方分歧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该案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原则,一方面做好判决的准备,一方面继续通过电话、约谈等多种形式多次跟当事人沟通、协调,不放弃最后一丝促成和解的机会。9月15日,双方在防城港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林某某即时包车从防城港赶来北海海事法院,因其有紧急的商务活动,希望能当场签和解协议尽收签收调解书。邱德平法官和书记员当晚加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临别时,林某某握着邱德平法官的手,感动地说:“你真是一个有正能量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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