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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 6名被告获刑

北海日报 2017-11-13 12:29 大字

执行干警追赶企图逃跑的被执行人丁某。丁某被执行干警抓获。执行干警劝解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法官电话向申请执行人确认执款项是否到位。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钟倩倩)为索要债务,7名男子结伙非法拘禁债务人26小时,并在拘禁过程中殴打债务人,其中6名男子已归案,1名男子在逃。日前,银海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付等6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不等。

经查明,2016年10月30日,高某付与郑某商议,由郑某召集同伴帮忙向朱某索取债务。次日中午,高某付、郑某等7名男子分别驾乘3辆汽车到外沙岛干货市场,将购完物走出来的朱某挟持上车,带到冠头岭沿海公路海滩处,要求朱某还钱,并签写欠条及钱款用途、去向的书面材料。胁迫还钱未果,该伙人便殴打朱某,随后将朱某押至福成镇关押看守,其间继续殴打并逼迫朱某还钱。2016年11月1日11时许,高某付与朱某到派出所等候民警处理时,被抓获归案,其余5人也先后被抓获归案,1人在逃。

被害人朱某被殴打致轻微伤入院治疗。审理中,朱某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6名到案男子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67万元。朱某诉称,高某付伙同他人对其控制人身自由长达26小时,其间遭受到频繁殴打、威胁、恐吓,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

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对被害人朱某提出的部分赔偿金不予认可。其中,被告人郑某辩称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适用缓刑。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付等6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且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被害人,6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付、郑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郑某虽未殴打被害人,但明知其他同案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未予阻止,犯罪情节较重,不宜适用缓刑。其余4名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付自动投案自首,其余6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已代6被告人先行赔付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某付、郑某有期徒刑1年,占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已兑现)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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