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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通告 北政布〔2017〕40号

北海日报 2017-08-25 10:26 大字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北海市列为社会保险费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起,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按两阶段逐步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2017年9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先对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进行代征;除此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征收。第二阶段,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实际操作可行性再逐步扩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范围,具体事项另行公布。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后,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企业仍需继续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人员增减变动、单位及个人信息维护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单位及其职工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

三、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税费统一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统一使用税收完税凭证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票据。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市地税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和公布,未尽事宜可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了解。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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