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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骗婚”诈骗钱财 该女子获刑一年半

北海日报 2017-07-22 10: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季辰张维颖)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两名被告人以彩礼、结婚之名行诈骗之实,在获取经济利益后玩失踪,让被害人人财两空。日前,银海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孙某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付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钦州籍女子孙某芳经人介绍与玉林籍男子朱某付交往,在朱某付的出租屋相处一天后,孙某芳以购买项链为由,骗取朱某付6000元。得钱后,孙某芳马上以回老家为由离开。几天后,孙某芳返回找朱某付,提出再要1万元时被识破,朱某付向她追回4000元。孙某芳与朱某付商量,由朱介绍男子给孙某芳“骗婚”,得手后再偿还余下的2000元。两人一拍即合。2016年11月,朱某付向孙某芳提供了被害人刘某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孙某芳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并在交往中取得了刘某的信任。随后,孙某芳以聘礼、购买项链为借口,骗取刘某1.1万元。钱款到手后,孙某芳假意带刘某回老家见父母,在北海劳联车站趁刘某购票之际携款逃离……

在庭审中,孙某芳辩称其未诈骗他人钱财。而朱某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芳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朱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芳未提供证据证实该6000元系借款,且根据被害人陈述、同案犯朱某付的供述等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孙某芳骗取了朱某付6000元后,在被告人朱某付的帮助下又骗取了刘某1.1万元,诈骗金额为1.7万元,而被告人朱某付的诈骗金额为1.1万元。在共同诈骗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孙某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付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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