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中缝: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陈晓光
经营地址:合浦县白沙镇炮竹厂内西南角
身份证号码:
452528198007297739
你位于合浦县白沙镇炮竹厂内西南角的竹片浸泡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叁佰零肆圆(397304元)。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北综执环催〔2022〕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合浦执法大队领取催告书(地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还珠大道44号,电话:0779-7282622),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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