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走私大米621吨被查 主犯潜逃7年终落网获刑

南宁晚报 2022-02-15 06:24 大字

?查获涉案大米?本报通讯员姚锡玲 摄

本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刘长林 易叶林)一团伙多次从越南走私大米入境,运至钦州、南宁等地销售牟利,涉案走私大米621吨,案值358万元。近日,南宁海关缉私局所属的钦州缉私分局侦办的“2014.9.2”走私大米案经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李某某畏罪潜逃近7年,终究没有逃脱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2014年9月2日,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开展打击走私大米专项行动,一举端掉了以李某某为首的走私大米团伙。该案于当日刑事立案,先后抓获3名团伙成员,但团伙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畏罪潜逃。经查证,该团伙自2014年7月至9月多次从越南购买大米并经非设关地偷运入境,再运送至钦州、南宁等地销售牟利,涉案走私大米621吨,案值358万元。被抓获的3名团伙成员已于2015年10月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1年1个月至3年6个月刑期,并处罚金2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为了尽快将李某某抓捕归案,钦州分局于2014年10月22日对李某某开展全国追逃。经过近7年持续不懈的努力,2021年4月23日,钦州分局联合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在北海市合浦县山口镇,成功将李某某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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