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公布 若傍名牌侵权 付出代价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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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黄乒宾
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4月2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2019年,广西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07件,同比上升98.49%,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数量占比大。在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傍名牌”“搭便车”、以假乱真等品牌侵权行为多发。
1“公馆黄家月”案
两家月饼公司因商标纠纷闹上法庭
合浦公馆黄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公馆黄记公司)拥有注册商标“黄家月”“公馆黄家月”“旺公馆黄记”和“公馆黄记月”,均经核准使用于月饼等商品。公馆黄记公司认为,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公馆黄家月公司)在其生产的月饼外包装上标注“广西公馆黄家月食品有限公司监制”时,对“公馆黄家月”文字突出标识、标注“海天盛月公馆黄记”商标时,对“公馆黄记”突出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公馆黄家月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10万元等。
2019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公馆黄家月上诉。2019年12月23日,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对“公馆黄家月”商标来说,虽然公馆黄家月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公馆黄家月”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是其在企业名称上突出使用“公馆黄家月”字样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对“公馆黄记”商标来说,多个含“公馆黄记”字样的注册商标被核准用于月饼商品上,这说明“公馆黄记”显著性弱,公馆黄记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事后使用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该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
2“金嗓子喉宝”案
三人屡次制售假冒产品,被判赔45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韦某某等三人未经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金嗓子公司)授权,用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说明书、包装盒等材料,加工、生产假冒的金嗓子喉片。2010年9月,韦某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人出狱后,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再次生产销售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喉宝,被判处有期徒刑。
金嗓子公司认为韦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韦某某等三人赔偿金嗓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韦某某等三人因生产假冒金嗓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先后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其为非法获利屡教不改,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赔偿力度,故判决将赔偿数额提高至45万元。
3蒙娜丽莎案
名画图案合理使用未必侵权
位于广东的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蒙娜丽莎公司),拥有8个注册商标,如“蒙娜丽莎”文字、“MONALISA”字母等。
广西三环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三环公司)在其生产的陶瓷产品及标签、包装上使用了蒙娜丽莎名画图案并在图案周围辅以花纹装饰或“MONALISA”等英文字样。广西成达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简称成达行公司)销售了三环公司生产的这些陶瓷产品。
蒙娜丽莎公司认为三环公司生产、销售的陶瓷产品侵犯其上述8个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等。
法院认为,蒙娜丽莎画像属于世界名画,而“蒙娜丽莎”“MONALISA”作为画像人物的中英文姓名,属于知名度较高的社会文化资源及常见描述词汇。三环公司使用蒙娜丽莎画像图案或蒙娜丽莎中英文字样的行为属于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常见词汇的合理使用行为,并非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三环公司、成达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诉讼请求。
4“梦幻漓江”案
破产公司的品牌也不能乱用
2003年4月11日,桂林梦幻漓江演艺有限公司(下简称梦幻漓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将“梦幻漓江”注册为商标。经过多年努力经营,“梦幻漓江”已成为广西知名的旅游演艺品牌。2016年12月30日,梦幻漓江公司因经营不善,完全停止营业运作,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7年1月,桂林市天勤文化演艺策划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勤公司)接管梦幻漓江公司的经营场地后,便继续以“新梦幻漓江”的品牌名义用于旅游文艺演出经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勤公司借助“梦幻漓江”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市场经营,侵害了梦幻漓江公司对“梦幻漓江”所享有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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