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摘要

北海晚报 2020-01-20 15:20 大字

为倡导绿色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宜居环境,北海市自2019年1月25日起实施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北政布〔2019〕5号)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区

(一)海城区、银海区禁放区:南珠大道以西的城市建成区及市工业园区;

(二)铁山港区禁放区:滨江生活区以及辖区内的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涠洲岛旅游区禁放区:岛上石化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合浦县禁放区:北至合浦县廉州镇东山一路(阜民北路接北河街至廉阳大道),东至廉阳大道(廉阳大道接还珠南路至南北二级公路),南至南北二级公路(盐仓路路口至还珠南路路口),西靠西门江(阜民北路接文蔚坊、南富路、盐仓路至南北二级公路)。

除以上规定区域之外,下列重点场所也划定为禁放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大学园区、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放区):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禁燃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内,全年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内,限制燃放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污染天气时段,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依据和规定

违反本通告,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放的区域、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监督举报

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有权利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六、规定实施时间

2019年1月2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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