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故意杀人案宣判 被告人梁某武被判死刑

北海晚报 2020-01-02 15: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近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1·1”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梁某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因长期的土地纠纷及生活琐事,被告人梁某武与被害人梁某华、梁某康二人(被害人二人系父子,均为合浦县白沙镇人,与犯罪嫌疑人梁某武分别系亲兄弟、叔侄关系)产生矛盾,随后怀恨在心,萌生杀害梁某华父子二人的想法。2019年1月1日18时许,梁某华在家中为儿子梁某康准备结婚宴席,梁某武借受邀赴宴之机,持手枪前往梁某华家中,开枪射击梁某华、梁某康头部,最终致其二人死亡。案发后,梁某武携带作案枪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武为报复、泄愤而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非法持有军用手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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