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被没收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姚浩燕通讯员庞慧)10月14日,北海海事法院对原告顾某某等人不服被告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没收渔船行政处罚决定等11件海事行政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4日前后,顾某某等11人分别从钦州犀牛脚和合浦总江驾驶渔船前往防城港海域进行捕捞作业,被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查获。经查,顾某某等人的渔船均为私自建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且船上均安装有农业部明令禁用的渔具“拖曳泵吸耙刺”。部分渔船当场查获有螺苗、贝苗渔获物。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认为顾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没收顾某某等人的案涉渔船。顾某某等11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院受理后依法移送至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北海海事法院于今年10月14日公开对上述11起海事行政案件进行了审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法院认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遂判决驳回顾某某等11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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