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纠纷引矛盾,两伙人持械“火拼” 两败俱伤的4名涉案人被判刑,个案中透露叶富林涉黑组织作案细节

玉林晚报 2019-07-05 07:37 大字

庭审现场

10多年前,以叶富林等人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聚集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随着涉案成员先后落网,参与该起聚众斗殴案件的4名落网嫌疑人接受了法院的公审。6月28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参与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聚众斗殴案件中的4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4人被依法判处5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偷鱼被打引发赔偿纠纷

两伙人相约斗殴

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在北海合浦一处水库投资进行网箱养鱼,叶富林承包该公司的保安业务。2008年9月间,叶富林等人以博白县菱角镇的庞某等人偷鱼为由,持械将庞某等3人打伤。后因医药费赔偿问题,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与菱角镇庞姓村民产生矛盾,并约定到合浦水库大坝进行斗殴。

2008年10月9日11时许,叶富林等人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与叶富嵘、叶长江、叶长城、朱文达、朱新海、张永、张屏、罗卢生、罗卢东、翁公武、黄道环、王家锦、陈剑虹、林天翊、朱俊康(均已起诉)等人持械到合浦水库大坝与持械的博白县菱角镇、沙河镇庞姓村民庞某良等人进行斗殴。

案发后,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朱某贤、朱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庞某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两败俱伤

4名涉案人员被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而另外一个涉案团伙成员被告人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

庞某良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庞某良组织、指挥他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朱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庞某良、朱某贤、张某景、朱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5年6个月、5年6个月、5年。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提起上诉。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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