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用地被判刑

北海日报 2018-05-17 12:1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伟 通讯员 杜慧敏)根据相关法律,在农用地上挖沙、采石、取土等不但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达到一定数量还会构成犯罪。近日,北海市合浦县一村民莫某就因法律意识薄弱,在未经变更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其林地上非法取土进行销售,被合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莫某在没有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非法将其自家林地泥土以每车40—60元的价款转卖他人取土,在10多亩的林地上挖出两个大坑。经查,被告人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取得林地用途变更许可的情况下,将林地卖给他人取土,非法取土面积达12.3亩,取土深度5米至6米,林地原有植被遭破坏,造成林地耕种条件被严重毁坏,属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对被告人莫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即便是自己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也不可随意改变用途。改变耕地、林地用途需取得用途变更许可,未经许可擅自在占用的耕地、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非农林生产、建设行为,都属于改变被占用耕地、林地用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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