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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检察院 成功办结首例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

北海日报 2017-07-31 1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龙朝阳)7月27日,合浦县检察院首次运用诉讼式审查模式,成功办结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经综合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月中旬,该院侦查监督部研究制订了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实施细则,设置了具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诉讼式审查室,并研究决定选取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为试点。

6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顾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永茂百货店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欧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6月7日,欧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

该院立即启动“诉讼式审查”办案模式。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召集了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到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案件侦办人员、双方家属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各自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及被害人家属均表示,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最后,检察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家属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但是由于家庭贫困难以支付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双方没有达成谅解。

全面综合审查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其在案发后未能及时有效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之规定,对顾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通过开展审查逮捕案件听证,该院突破了以往书面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了相互间的理解和沟通,各方站在各自的角度充分发表意见,为检察人员做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参考意见,案后各方都对这一办案模式表示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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