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炸药一男子获刑
近日,记者从通江县法院获悉,该县春在乡陈家沟村一男子向某将修建通社道路剩下的81公斤炸药私自储存,向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在2006年担任通江县春在乡陈家沟村7社社长时,将本社用于修建通社道路剩余的炸药81公斤、导火索107米先后储存于李某、钱某及自己家中。2016年1月13日,经群众举报被通江县公安局在钱某家中查获并当场扣押。
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扣押的物品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铵、梯恩梯和木粉类可燃物,属爆炸物品,具有炸药正常的爆炸性能。所扣押的导火索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碳和硫,是爆炸物品,为黑火药,有燃烧、传火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擅自将修建通社道路剩余的爆炸物长期储存,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通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炸药81公斤、导火索107米予以没收,并由通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程聪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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