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买赃转卖牟利 如何定罪?
知晓他人盗窃行为,却未实际参与盗窃,低价买入赃物,卖赃途中被失主发现。在巴中市通江县,一名未成年人参与的盗车案,在对该未成年人定罪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一时贪念少年买赃遭刑拘
2013年7月8日18时左右,何某、田某在通江县某公园门口,将一辆停放在路边且未拔钥匙的枣红色摩托车盗走。廖某和马某在得知此事后,便找到何某等人商量,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廖某终以350元的价格购得该辆摩托车。
次日15时许,廖某骑着刚购买的摩托车准备转手卖出时,在通江县诺江镇东门恰好被失主陈某发现。当廖某得知自己准备卖出的车辆是属于陈某时,廖某便将车主动退还给了陈某,并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买卖被盗车辆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9日,廖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拘期间由于廖某是未成年人,检察院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辩护,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向淼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查卷罪名不当引争议
2014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中认定廖某构成盗窃罪。但向淼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该案有一个重大情节:在田某、何某实施盗窃行为以前廖某确实在场,也听说了何某、田某将要去实施盗窃行为,但是后来廖某并未参与整个盗窃行为,并且廖某有当时不在场的证明。
同时,结合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向淼认为在本案中,廖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12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盗窃罪的罪名不当。向淼立即向检察院说明了相关情况,检察院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后,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法援帮助检方决定不予起诉
后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准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廖某,向淼就案件事实、性质、适用法律等方面与检察机关充分交换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阐明犯罪嫌疑人廖某是未成年人,一时起了贪念误入歧途,主观恶意不是很大,且犯罪情节轻微,事后也退还了被害人的摩托车,建议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2014年4月17日,通江县检察院决定对廖某不予起诉。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性问题,根据案情,廖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有助于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廖某一时起了贪念,明知是盗窃的车辆而予以购买,廖某的行为确实妨害了司法,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但是摩托车价格较低,事后被害人的摩托车也找回了,廖某行为的危害后果不大,所以检察院决定对廖某不予起诉。
本报记者 兰楠 见习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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