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子”迁户 竟被重收社会抚养费? 计生办:系参照当地基数补缴
[摘要]计生办:系参照当地基数补缴
本报讯 “非婚子女已在母亲户籍地交罚款上户,现需将户口迁至父亲名下,请问需要交两地罚款的差价吗?”昨日,家住经开区斌郎乡郑家村2组的蒋先生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
据蒋先生介绍,2007年初,他与通江县双泉乡双泉村的谢女士举行婚礼。当年9月,他们的女儿出生,由于两人没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属于违法生育,女儿上户就一直“悬起”。“女儿快6岁了,由于是‘黑户\’无法报名上学……”今年3月,他在妻子户籍所在地计生办交了社会抚养费3000元后,顺利地为女儿上户。
近日,蒋先生想把妻子和女儿的户籍从通江迁入到斌郎乡郑家村2组,但到斌郎乡计生办去开证明时,工作人员称,其女儿系“非婚子”,要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除已交的3000元外,需补交6000元后才能出具证明。蒋先生对此十分不解,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处罚,按规定违法生育在一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异地有关部门不得重复征收。蒋先生想通过本报“丁山帮办”栏目咨询,斌郎乡计生办这种行为是否合理?
昨日下午,帮办记者采访了斌郎乡计生办,该办李主任解释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性收费。斌郎乡2013年“非婚子”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农村户口是20900元,而首次征收为9000元。计生办不是让蒋先生缴两次社会抚养费,而是让当事人参照当地征收基数进行补缴。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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