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1月9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聂宗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656号原告朱万成与被告聂宗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万成欠付租金33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3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聂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巴中市亿达钢材经营部的空余车间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朱万成;二、驳回原告朱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聂宗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兴中: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3411号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兴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肖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2655号原告冯青华与被告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青华欠付货款9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青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世卓: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4008号原告巨晓东与被告张世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世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巨晓东车辆修理费32150元。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张世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冯小龙: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901号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小龙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约定利息、罚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何立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069号原告四川省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何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下欠物业服务费4783元(112.6平方米× 1.18元/平方米×36个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立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唐斌、杨华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798号原告杨述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斌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杨述梅返还借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杨华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华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2796号原告黄家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华平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黄家惠返还借款3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吴明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2民初2584号原告岳桂峰、刘孝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岳桂峰、刘孝芳租赁费20855.78元。二、被告吴明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岳桂峰、刘孝芳3.5米钢管20根、6米钢管21根、2米钢管20根、3米钢管258根、十字扣件300个、油顶100个、接头卡20个、镰刀卡400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吴明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杨海:本院受理原告方同先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方同先欠款6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杨海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0.0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孙智邦:本院受理原告吴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2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孙智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秋云借款本金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孙智邦负担(原告已预交该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在执行中解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贾昕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341号原告陈参与被告童志刚、绵阳新惠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雄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绵阳鸿泰农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贾昕宗、贾明宗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志刚、绵阳新惠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雄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绵阳鸿泰农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2011)西充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四川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原告陈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包括:债务本金414.8278万元、截止2020年3月26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41.5119万元、案件受理费2.16万元、2020年3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童志刚、绵阳新惠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鑫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雄丰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绵阳翔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绵阳鸿泰农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鸿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帆: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081号原告寇入丹与被告谢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寇入丹办理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园路31号银都领地二期2栋1单元3层1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谢帆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大纲: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260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大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纲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支付维修费4840.38元、公告费3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大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大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58号原告成都凤兰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大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凤兰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不予收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乐: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769号原告周东与被告申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申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周东支付租赁费人民币14,300元。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申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红燕: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960号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3318.35元、垃圾清运费156元和违约金663.67元,合计4138.02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红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钟晨曦: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3961号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晨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晨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1327.88元、垃圾清运费84元和违约金265.58元,合计1677.46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市万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钟晨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黎永红: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268号原告熊秀华与被告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熊秀华借款20000元;二、被告黎永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熊秀华支付公告费560元;三、驳回原告熊秀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熊秀华承担180元、被告黎永红承担37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兴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494号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651.46元、垃圾清运费126元,共计2,777.46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兴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勇: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4495号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 842.75元、垃圾清运费126元,共计1,968.75元;二、驳回原告绵阳兴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杜慧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65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杜慧芸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7167.28元和透支利息24819.13元、违约金6145.88元(暂计至2020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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