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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出台“新规”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违规使用将被追责

巴中日报 2017-07-02 02:38 大字

本报记者 赵尉伶

为进一步加大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管理力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程序,保障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安全,发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最大效益,近日,市扶贫移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专款专用明确用于抓好贫困地区项目实施

通知明确,各县(区)应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村、贫困户)特色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支持创新金融扶贫方式,用于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建设及贷款贴息等;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各地不得将扶贫资金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及与扶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通知要求,要抓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一是建好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是实现脱贫攻坚的主要载体。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依据脱贫规划,坚持“问题导向、缺啥补啥”的原则,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审查质量,重点围绕贫困村、贫困户“双七有”标准,建立科学、靶向瞄准的到村到户项目库。二是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监督主体、验收主体。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后续管护和评估验收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后续管护全过程置于阳光下作业,确保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可持续。对到户项目要进行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保证规范运行。

资金管理扶贫项目资金全年拨付进度不得低于95%

通知明确,坚持“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高压线”意识,严格执行中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拨付资金,全年拨付进度不得低于9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严禁白条入账、禁止大额现金支出。

全面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各县(区)要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要求,本着“县区主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规范高效、创新推动”的原则,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要更好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强化财政扶贫资金档案管理。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要真实、全面、完整反映从项目申报到审批、组织实施到检查验收、后续管护的全过程,建立项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保障机制不定期督察并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通知指出,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工作制度,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做到有章可循,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让制度管事、制度管人、制度管钱,确保扶贫资金规范运行。扶贫项目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

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不定期组织力量开展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检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网络、媒体监督作用。要做到对财政扶贫项目的检查和扶贫资金使用检查评价面达到100%,实现资金检查和评价全覆盖,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纳入财政扶贫专项方案年度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资金使用管理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工作拖拉、落实不力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条例》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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