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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人拒执行判决 货车主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16-04-22 18:38 大字

本报讯(佘朝礼 黄洁琼 记者张伟)撞伤了人却拒不赔偿,近日,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卿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卿系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后马郡村村民,2009年7月13日,其子王某驾驶王某卿所有的重型箱式货车,在原巴州区恩阳镇街道发生交通事故,致恩阳镇凉水村村民白琼英受伤双下肢截肢,经鉴定属三级伤残。后经巴州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王某卿和其子的代理人与受害人白琼英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白琼英各项费用263975元。随后王某卿从保险公司全额领取了该起交通事故理赔款186664元,但未按约定向白琼英支付赔偿款。经法院判决,王某卿赔偿白琼英各项费用302103元。其后王某卿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2015年3月16日,王某卿被执行逮捕。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卿恶意欠债躲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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