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7月28日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林敬菊、胡敏: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2民初113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敬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47000元;二、被告林敬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截至2019年9月28日的逾期借款利息及罚息100772.83元,并由被告林敬菊继续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被告林敬菊结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0625‰计算);三、被告胡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黄显勇(南江县仁和镇中坝村):本院受理原告陈利昌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9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显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利昌欠款19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利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魏超(南江县高桥镇张公塘村):本院受理原告苟祥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92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1、被告魏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苟祥林货款39460.00元;2、驳回原告苟祥林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江县人民法院杨庆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2民初886号原告刘占玲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庆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占玲人民币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江县人民法院何坚:本院受理(2020)川1921民初2008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苏柏林、苏安方:本院受理的(2020)川1921民初1667号原告通江金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殷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柏林、苏安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724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蔺友刚:本院受理(2020)川1921民初2041号原告赵佳容与被告蔺友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永安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152号之一彭休全: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0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彭休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499.99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20日已产生利息及罚息共计10, 001.14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49,499.9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9167‰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李树林: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英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李树林返还27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川1425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汉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郭利伟:本院受理原告罗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1424民初579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告知离婚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丹棱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丹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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