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巴中 巾帼在行动 巴中市举行“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

巴中日报 2018-03-09 14:39 大字

三八维权周活动现场

本报记者 蒲康林

3月6日上午,由市依法治市办、市妇联、巴州区依法治区办及巴州区妇联主办的“建设法治巴中·巾帼在行动”“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在巴人广场举行。活动现场,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和巴州区相关部门共计30余个部门组织人员搭设展台,现场为广大妇女宣传妇女权益保障、婚姻权利维护、未成年人保障、扫黄打非等知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今天学到了不少妇女维权方面的知识,感觉很有意义。”冒雨参加活动的市民李莹莹说。据介绍,巴中市妇联十分重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反家暴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出台后,配合妇联调解、多部门合作反家暴工作机制等手段,让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案例一:人身保护令对家暴“零容忍”

巴州区曾口镇居民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王某认为张某长期具有暴力倾向,担心张某对自己和家人实施暴力,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家人进行骚扰、跟踪、接触,该民事裁定书已向当事人送达。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一年多来巴中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独有偶,2017年11月9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也发出了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沈某与何某结婚十几年,丈夫何某自生意失败后性情大变,长期对沈某实施家暴。县妇联多次对沈某进行说服教育,何某承诺改正,但很快又原形毕露。最终,沈某在妇联的帮助下收集了家暴的证据,法院认定沈某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悉,自《反家暴法》施行两年以来,全市各级妇联面对家暴“零容忍”,引导广大妇女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截至目前,全市共发出3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丈夫个人名义借钱债务如何认定?

巴州区市民周某和邱某系夫妻,2016年2月周某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周某还款1万元后拒不偿还余下借款,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邱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周某和邱某虽是夫妻,但周某以其个人名义所借20万元,数额较大,超出家庭生活所需。吴某也没能举证该借款用于周某和邱某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故法院于1月30日判定该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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