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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说法析理和解邻里纠纷

四川法制报 2017-02-28 09:55 大字
2月10日,申请人石某某的父母和被执行人张某某的父母联名制作了锦旗送到南江县法院执行局,向案件承办人表达感激之情。

申请人石某某与张某某既是同乡又是在校同学,2015年4月12日,王某某之子骑自家摩托车载张某某玩耍,后将摩托车钥匙交张某某,张某某又骑车载石某某到关路乡电站玩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石某某先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9万余元,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南江县法院和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张某甲(张某某父亲)赔偿石某某损失104468.57元,王某某赔偿石某某损失52234.29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张某甲却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石某某向南江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经调查,张某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联系不上其本人,该案被迫中止。

今年2月1日,案件承办人梁鹏、曾建华接到线索,张某甲在外务工回到老家,梁鹏、曾建华第一时间赶到张某甲家中,并电话通知了石某某及其父母到场调解。经案件承办人耐心说法析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石某某自愿放弃赔偿义务款14468.57元,剩余9万元张某甲分6次支付,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完毕。杨杰梁鹏吴桐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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