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南江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因家暴引发的请求人身安全保护令保全案。据悉,这是南江县法院调解的首例此类案件。
7月20日,34岁的胡某走进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禁止被申请人雷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雷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三是必要时,可责令被申请人雷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据了解,2003年胡某与雷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现年11岁。最近几年,雷某受生意经营失败的刺激,经常无故打骂、威胁、恐吓胡某。2015年6月27日凌晨1点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雷某对胡某拳脚相加,胡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
7月21日下午,经法院调解,雷某当庭向胡某口头认错道歉,在取得胡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后,当场给胡某写下不再有家暴行为的书面保证,同时也向女儿认了错,请求女儿原谅。
南江法院法官吴俐俊告诉笔者,如果上述案件没有调解成功,那么在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承办法官会立即向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递交裁定书,告知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对申请人予以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申请人若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法官说,人身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工作单位等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杨杰 特约通讯员 肖定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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