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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 受害者“身份”影响赔偿

四川法制报 2015-05-29 23:55 大字

一场车祸,引发争议,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直接影响赔偿金是2万元还是41万元……

车祸引惨案 保险拒赔偿

2013年9月4日,家住巴中市巴州区的何某一家到南江县走亲戚,返回时搭乘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8时25分,该车行至南江县双流乡红材村至双流乡街道之间时,因李某临危制动不当,车辆坠于路外27.6米高的坡下。该车辆在坠落连续翻滚的过程中,车窗所有玻璃被摔碎,何某被甩出车外,重重摔在山坡上,又被该车砸压致死。

交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负全责。李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无能力对何某家属进行赔偿,该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何某系车上人员,拒绝用上述两个险种赔付,何某家属于是向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求援。

接到申请后,巴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尹智明律师承办该案。

“身份”有争议 法援来帮忙

2014年1月,南江县法院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之后,尹智明前往南江县法院,依法调取并复印该案的证据材料及刑事判决书。尹智明发现,公安机关对事故车辆的所有乘车人的询问笔录,都没有涉及何某是如何被甩出车外的,对此,尹智明又一次前往双流乡对事故车辆上的乘车人逐一调查取证。通过调查走访,发现何某先被抛出车外,事故车在翻滚的过程中对何某进行了碾压。于是,尹智明代何某家属向南江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将驾驶员和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双方主要围绕何某属“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分歧展开了激烈辩论。保险公司认为,何某属于车上人员,只应按照乘坐险赔偿受害人亲属2万元。尹智明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何某先被甩出车外,然后被事故车在翻滚过程中砸压致死,本案事故发生时,何某不在保险车辆上,应属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南江县法院支持了尹智明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41万元。判决生效后,何某亲属于2014年9月25日获得了41万元赔偿款。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者何某的赔偿是适用车辆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还是适用车辆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记录、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车辆在发生事故前,死者何某确系该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的车辆在翻滚过程中,何某被摔出车外后死亡。这时,死者何某已经置身于车下,何某从“车上人员”转变成车下人员的“第三者”,故死者何某应适用车辆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本报记者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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