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窝藏案

汉中日报 2019-05-30 10:3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郑波)5月21日,汉台区法院依法对窝藏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被告人杨某、韩某、温某犯窝藏罪一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汉台分局上网追逃。追逃期间,被告人杨某、温家某、韩某等人在明知刘某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为其逃匿提供处所、财物等帮助。被告人杨某帮助刘某在西安联系中介公司租住房屋供其居住,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供刘勇使用,并帮助刘某联系韩某、温某。被告人韩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助刘某在西安酒店登记入住,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西安某小区住宅供刘某和他人居住。被告人温某带刘某、杨某、韩某等人到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为其提供住所,并开车接送刘某回汉中。2019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韩某。

汉台区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0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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