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犯罪嫌疑人 三人被判有期徒刑
本报汉中讯(郑波记者陈卫平)5月21日下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韩某、温某某犯窝藏罪一案进行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刘勇,于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上网追逃。追逃期间,被告人杨某等三人在明知刘勇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刘勇逃匿提供处所、财物等帮助。
被告人杨某帮助刘勇在西安联系中介公司租住房屋供其居住,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供刘勇使用,并帮助刘勇联系韩某、温某某。被告人韩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助刘勇在西安酒店登记入住,并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西安凤城十二路某小区住宅供刘勇和他人居住。
被告人温某某带刘勇、杨某、韩某等人到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提供朋友家及自己家供刘勇等人居住,并开车接送刘勇回汉中。
2019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勇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韩某。
汉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温某某、韩某明知刘勇是犯罪嫌疑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根据各被告人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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