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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教体局原副局长受贿案 终审维持原判

华商报 2015-07-02 00:18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丁瑜) 岐山县教育体育局原副局长孟广宏在任副局长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教材采购活动中,非法收受书商的财物近20万元,二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近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对孟广宏量刑过轻。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孟广宏受贿19.6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4次收受岐山县某书城经理李某的好处费9万元。孟在法院庭审上供述承认:2011年1月的一天,他在岐山高级中学任校长时,李某来到他的办公室,并在办公桌上放了一个信封,李说目前岐山高级中学的业务量还是比较小,希望他能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拓宽书城在岐山高中代理的教辅资料业务量。李某走后,孟广宏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有1万元现金。2011年12月初,在李某的办公室,李某说岐山高中增加了一个学科的教辅,书店业务量增大,利润可观,为了感谢对他生意上的支持,于是给孟广宏送了5万元。孟说,李某一共给了他9万元好处费,因为该书城从书目报批,到结算书款,都离不开他的签字。

孟广宏二审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二审判决量刑错误,量刑畸轻。检察院抗诉理由称,孟广宏在第一次审讯中沉默不语,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上交赃款只是掩饰犯罪事实逃避侦查等一些行为,不能认定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省高院接到省检察院的抗诉后,要求宝鸡中院再审孟广宏受贿案,宝鸡中院再审后查明的犯罪事实和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已经生效的判决量刑适当,检察院抗诉不能成立,并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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