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坚持对产权平等全面保护 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
区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即拆除了村民房屋,法院判定拆除行为违法。这是最高法7月27日首次集中发布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李三德系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该协议约定全村实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对于乙方住房面积做了确认,约定了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同时约定乙方应在2015年10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房屋钥匙,交由甲方实施拆迁。
2015年10月2日,李三德将房屋腾空并向陈家村城改办交付住房钥匙。2016年9月11日,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拆除了李三德的房屋。李三德不服拆除房屋的行为,于2016年10月17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渭滨区政府)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宝鸡中院一审认为,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系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李三德的诉讼请求。李三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陈家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系代渭滨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渭滨区政府承担。渭滨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李三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渭滨区政府拆除李三德房屋的行为违法。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渭滨区政府在李三德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李三德的意愿。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李三德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李三德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陈家村城改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过渡费、搬迁费和奖励金额等进行约定,并未对李三德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渭滨区政府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产权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当前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时,加大对处罚、没收等行政强制行为和征收征用行为的司法审查;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监督政府诚实守信。此外,在产权受到非法侵害需要借助公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提供有效保护。还要加大对地方保护、区域封锁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除隐性壁垒,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开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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