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社会保障兜底脱贫政策(十四)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什么是孤儿?
答:孤儿是指具有宝鸡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孤儿生活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 1000元,艾滋病儿童每人每月 8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 800元。给予开展委托监护或家庭寄养的家庭每月 300元的劳务补贴。
(三)孤儿如何认定?
答: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申请时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镇(街)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在保护孤儿隐私的前提下,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县区财政局根据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委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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