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融扶贫政策(二)创业担保贷款
4.哪些农户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借款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无不良信贷记录,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 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5.创业担保贷款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如何 ?
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经办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个百分点,其中贫困地区(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上浮不超过 3个百分点。
6.个人借款人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答: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街道、镇承办单位(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共青团或妇联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借款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所属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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