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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公众号 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经法院调解一公司支付原告3000元

西安晚报 2017-04-27 06:02 大字

本报讯 (记者张松 通讯员刘炳科) 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宝鸡中院以庭外和解方式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去年8月29日22时许,原告白皓发现被告某公司在其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推送文章中,在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3幅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后原告与被告联系,主张权利未果。原告白皓以被告侵害原告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和复制权为由,于今年4月5日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立案后案件转由民三庭审理。

4月25日,法庭组织原被告进行案件证据交换,证据固定后,合议庭认为,本案可趁热打铁,适时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争取调解结案。案件主审法官民三庭副庭长韩权雁结合摄影专业知识及自媒体公众号使用作品的规则等,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后果释明,从情、理、法等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摄影作品使用费3000元,已于4月26日下午履行完毕,原告提交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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