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韩焱
2009年9月,15岁的张晨光看到二审判决书时激动地对母亲说:“我终于可以做一个正常人了!”
看到几名少年那稚气未脱的脸上露出的笑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律师李珏连日来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
逞强斗狠无知少年犯国法
2009年3月6日下午,在宝鸡上学的16岁少年陈阳回到咸阳,打电话让其朋友雷雷(14岁)、李明博(15岁)在咸阳火车站等候。三人见面不久,雷雷就接到过去的同学张晨光(15岁)的电话,称有人欠其朋友小白(在逃)500元钱,他俩正在民生路咸阳铁中门口等那个欠钱的人,叫过去帮忙。
雷雷三人来到铁中门口和张晨光、小白见了面。几个人边聊天边等人。这时,雷雷忽然看到自己以前的同学田光明在旁边的商店里买东西,手里还拿着一部手机。雷雷提议把田光明的手机“下了”(即抢了),陈阳和小白都积极响应,张晨光和李明博二人没有吭声。于是,陈阳、小白、张晨光、李明博4人来到附近木材公司家属院,雷雷则以找人为由把田光明骗进了木材公司家属院,陈阳抢了手机并殴打了田光明。
经鉴定,田光明属于轻微伤,其被抢的港利通牌手机价值383元。一审法院认为陈、雷、李、张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遂判处陈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雷雷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李明博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张晨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一审宣判后,张晨光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同时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维权法律援助送真情
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当即指派中心副主任李珏律师办理此案。
李律师在吃透了案情之后,带着自己的辩护意见,两次与咸阳中院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交流意见。主审法官认为:第一,张晨光等人的行为造成了田光明的轻微伤;其二,案发时周围的环境也已脱离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学校周边,因此很难苟同辩护人的无罪认定。至于免予刑事处罚,也非常困难,主要是考虑到适用法律一致性的问题。因为法院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作有罪认定却免予刑事处罚的几乎没有。
“张晨光案件的一审判决至少在量刑上是有悖于法律规定的,在二审中应当得到纠正,这是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责任。”面对张晨光这些孩子悔恨与期盼的眼神,李珏暗下决心。但是案件至此,仅凭个人的力量已经很难再向前推进了。于是,她向何彦明主任汇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议以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向咸阳市中院出具法律意见函。
何主任立即并召集律师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对案情和法律的分析讨论,最终取得共识,承办律师起草了《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张晨光案件的法律意见函》,送交咸阳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和刑二庭。
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由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及被告人所在学校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大家对该案的意见。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希望以张晨光案件为契机,探索和掌握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审理尺度,指导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009年9月29日,咸阳中院对张晨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晨光、雷雷、李明博抢劫罪的认定,鉴于他们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下来时,当初因为不想再次失望而放弃上诉的雷雷和李明博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也被免予刑事处罚,法律的阳光照耀到自己孩子身上,并温暖他们的人生时,他们和张晨光的家长一道满怀感激地给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咸阳中院送来了感谢信。(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C)④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C)④
短评
给孩子一个机会
本报记者 韩焱
小小年纪就背着犯罪的污点,将来的人生道路必将几多坎坷。
为了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具体解释,成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4名被告与被害人曾经是同学,虽然被告人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其中“好勇斗狠、逞强撒歪”的成分往往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成分更多,这与成年人单纯的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抢劫有着明显区别。
4名被告人经过一段时间的铁窗生活,对自己的错误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明显的悔过,渴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这些偶入歧途的孩子,如果只是为了惩罚其错误,很可能将其推出主流社会,甚至毁掉他们的人生,为社会治安留下隐患,这显然不是刑罚的本意。教育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走好未来之路并对社会有所贡献,才是我们所有人希望看到的结果。(C)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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