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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载19人 实载33人校车司机超载获刑

南充日报 2016-05-05 07:41 大字

(记者 李奎 实习生刘旭)5月4日上午,仪陇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校车超载案,被告人黄某因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4日16时40分左右,黄某在仪陇县某实验学校驾驶学校的校车,搭载随车老师1人及15名学生,行驶至日兴镇石垭村时,随车师生16人下车并在原地等候。黄某随即又驾车返回学校,搭载16名学生到达石垭村时,接上一直在现场等候的16名师生,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日兴至福临公路约400米处时,被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挡获。

交警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校车核载19人,其车内一共搭载33人。其中,驾驶员1人、老师1人、学生31人,共超载14人。

交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黄某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调查结束后,交警现场认定黄某具有超载行为,已经触犯刑法。黄某当即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校车也被暂扣。经过仪陇县公安局进一步调查,黄某驾驶校车超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调查结束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为由对被告人黄某提起公诉。

5月4日上午,仪陇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从仪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事发后,仪陇县交警大队还对黄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校车所属的学校被处以罚款2万元,带队老师被处以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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