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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办理银行贷款房子没买到还损失违约金

南充日报 2015-11-27 18: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郑钦豪)高某在嘉陵区看中一套房子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规定时间内,高某虽然缴纳了首付款,但剩余购房款因未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而一直未支付。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高某告上法庭。11月25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获悉,高某因未按期办理银行贷款,导致合同违约,最终房子没有买到,还损失一笔违约金。

今年,高某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购买嘉陵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456141元。合同中第十条和按揭《协议书》第二条约定,高某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贷款金额减去银行放款金额后的差额款项,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超过90天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高某应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品房总价款1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高某缴纳了首付款146141元,剩余购房款310000元因未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一直拖欠不支付。于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让高某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考虑到被告作为普通老百姓买房不容易,如按照合同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既得不到房屋又要赔偿损失,对被告来讲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承办法官多方联系被告,但是被告的电话一直无法拨通。为了减少被告的损失,嘉陵区人民法院委托了仪陇县人民法院复兴法庭进行送达,最终联系到高某,并向高某详细讲解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并建议高某自行前往原告公司进行协商解决,争取早日办理按揭。但是原、被告一直未协商好。最终,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高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5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时,在签订合同前要衡量自己是否能向银行申请到贷款,如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就要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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